《202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

已於2025年7月13日實施。

《202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

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條例》

三大主要範疇

採購類別

新的投標規定

1) 招標承投文本須:
• 列明採購的性質
• 在顯眼處展示

2) 不得接納入標期限後提交的投標書

3) 最低招標數目(如屬第1類、第2類大額採購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
• 200,000元以上向至少5名供應商發出招標承投
• >10,000元,但<200,000元向至少3名供應商發出招標承投

新的申報規定

申報人士
· 管委會參與者
· 經理人及其他負責採購的人士

申報事項
· 與標書的金錢或個人利害關係
· 與提交標書者的關連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特定會議程序

會議通知
· 以「重要提示」及“Important Reminder” 為標題
· 列明採購所需的管理基金撥款和業主須分攤的款額

親自投票門檻
至少5%的業主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

法人團體業主可藉授權通知,授權自然人出席及親自投票

審計規定

審計財務報表門檻 :
法團收入或支出超過50萬

財務報表及會計師報告 :
· 一經備妥須展示於建築物顯眼處
· 將有關副本提交法團業主大會省覽

加強問責

只規管「負有責任」的管委會參與者

例子 : 如涉及管委會換屆而上屆管委會沒有保存相關文件,現屆的管委會委員將不用負上責任

新增的刑事責任針對沒有保存:
· 委任代表文書及授權通知
· 會議紀錄
· 招標及採購文件
· 發票、收據

可用電子形式保存

參考資料

如欲查詢更多《修訂條例》的資訊,請瀏覽www.buildingmgt.gov.hk,或掃描二維碼

大型維修工程採購

•    引入一個新的採購類別,名為「大型維修工程採購」。該類採購項目主要是關乎修理、更換、保養或改善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以及工程項目牽涉每個單位的平均採購價值超過30,000元。《條例草案》規定須至少有5%的業主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親身投票通過有關「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決議。

•    規定就有關討論「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業主大會會議,相關會議通知必須載列標明為「重要提示」,說明有關議程會涵蓋這類採購,並列明建築物管理基金或每名業主須為該採購支付的預算金額。此外,會議紀錄的副本必須在會議日期後28天內發送給所有業主及租客代表。會議紀錄亦須就「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決議分別記錄業主親身投票及透過委任代表投票的票數。

•    要求法團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參與者、經理人及其他負責「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及指明的「大額採購」(註1))的人士須就提交的標書中涉及的任何金錢上或個人利害關係,以及其與提交標書的人士的關連作出申報。如有申報,管委會須於物業的顯眼處展示申報通知,以通告業主。相關人士會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出席管委會會議/參與採購活動,及須於投票時避席)。

•    規定在物業的顯眼處展示招標承投的文本,供業主參考;禁止接納在入標期限後提交的投標書;以及根據採購作價設置最低招標數目(註2)等。

法人團體業主授權自然人機制

•    訂明法人團體業主授權自然人出席法團業主大會/業主會議的機制,使法人團體業主可藉授權通知授權自然人出席有關會議,以視作法人團體業主在會議上親自投票。
財務報表和帳目

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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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建管條例》現有的刑事罪行(註4)不變,亦就保存重要的法團文件增設罪行,針對不遵守保存會計帳目的支持文件、會議紀錄、招標文件和委任代表文書的行為。一經定罪,相關人士(包括負有責任的管委會參與者)可被判處第4級罰款(25,000元)。與此同時,《條例草案》增設法定免責辯護條款並降低辯護門檻,以保障盡力履行職責的管委會參與者(註5)。

沒有成立法團的大廈

•    為了讓沒有成立法團的大廈(例如由公契經理人管理的私人大廈)業主亦可受惠,會把有關「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等以及財務報表的修訂納入《建管條例》附表7(註6),作為大廈公契的強制性條款。

條例修訂與持牌人的關係

以上各項立法修訂雖然主要針對加強監察法團管委會的程序以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但亦有不少直接涉及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作為物業經理人在《建管條例》下的責任。作為專業的物業經理人,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人必須充分瞭解以上立法修訂,適時提醒及協助物業管委會遵守有關修訂;而物管公司經理人亦必須就「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及「大額採購」所提交的標書申報任何金錢上或個人的利害關係和關連。此外物管公司經理人亦須特別留意《條例草案》修訂《建管條例》附表7,以隱含條款的方式在大廈公契中納入有關「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大額採購」和財務報表的修訂。經修訂的附表7明確加入關於經理人的一般職責,包括經理人有責任擬備、簽署並展示財務報表於物業的顯眼處;容許業主查閱經理人保存關乎採購的核實文件;經理人有責任在物業的顯眼處展示業主會議紀錄、保存及應要求提供該等紀錄的副本等。

修訂條例會於今年7月12日刊憲,並自其於憲報刊登後一年(即2025年7月13日)起生效實施。民政事務總署會展開多項教育和宣傳活動,並會更新一系列指引,以協助業主和法團了解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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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經理人有責任依據大廈公契執行工作及履行其職責,並必須遵守《建管條例》,否則相關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會因法庭裁斷其違反《建管條例》或大廈公契中適用於其的規定而干犯《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下的違紀行為(《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4(e)條))。
就上述《建管條例》修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會積極與民政事務總署協調跟進,適時修訂更新監管局相關操守守則及指南,敬請物管業界密切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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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當供應品、貨品及服務的作價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200,000元,而不超過或相當可能不超過過去3個財政年度的平均年度開支款額的 20%(即「第1類大額採購」);或當供應品、貨品及服務作價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過去 3 個財政年度的平均年度開支款額的 20%(即「第2類大額採購」)。
註2:如採購價值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200,000元,則須向至少5名潛在供應商發出招標承投;如價值不超過或相當不可能超過 $200,000元,但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10,000元的招標,則須向至少 3名潛在供應商發出招標承投。
註3 :現行《建管條例》下,只有大廈多於 50 個單位的法團須審計財務報表。
註4 :如《建管條例》第11條(有關展示註冊證書副本)、第12條(就法團登記冊的變動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第27條(備存帳簿和擬備財務紀錄)、第28條(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和第40B條(有關遵守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主管當局的命令)等。
註5:《條例草案》的法定免責辯護條款包括如被控的人已盡了在有關情況下應盡的一切努力,以防止干犯有關罪行等。
註6:《建管條例》附表7的條文會以隱含方式納入所有公契內。現時, 附表7已載有關於一般採購和財務報表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