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會議相關法例
• 要求法團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參與者、經理人及其他負責「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及指明的「大額採購」(註1))的人士須就提交的標書中涉及的任何金錢上或個人利害關係,以及其與提交標書的人士的關連作出申報。如有申報,管委會須於物業的顯眼處展示申報通知,以通告業主。相關人士會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出席管委會會議/參與採購活動,及須於投票時避席)。
• 規定在物業的顯眼處展示招標承投的文本,供業主參考;禁止接納在入標期限後提交的投標書;以及根據採購作價設置最低招標數目(註2)等。
(1) 召 集 人 須 清 楚 紀 錄 出 席 業 主 及 委 任 代 表 的 姓 名 、 所 屬 的 單 位 , 以 及 所 擁 有 的 業 權 份 數 。
(2) 召 集 人 須 確 定 業 主 會 議 符 合 法 定 人 數 , 即 業 主 人 數 的 10% ( 包 括 親 自 出 席 及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的 業 主 ) 。
( 條 例 附 表 11 闡 明 在 計 算 業 主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時 , 有 關 業 主 百 分 率 的 計 算 方 法 。 舉 例 ︰ 1 個 單 位 的 業 權 由 多 人 共 同 擁 有 , 會 計 算 為 1 名 業 主 ; 1 名 業 主 擁 有 多 個 單 位 , 會 計 算 為 1 名 業 主 ; 1 名 獲 10 名 業 主 委 任 為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的 人 , 會 計 算 為 10 名 業 主 。 )
• 除了下列兩種情況,在法團業主大會上提出的事項,均由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投票的業主以過半數票決定。
• 兩種例外的情況是:
◆ 在法團業主大會上委任管委會委員、主席、副主席(如設立的話)、秘書和司庫。在作出有關委任時,業主應按照“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進行。
◆ 在法團業主大會上議決更改法團名稱。有關決議須藉業主以不少於75%的票數通過。
在斷定一個決議是否獲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時,無須理會:
X 沒有出席會議的業主;
X 出席會議但沒有投票的業主;
X 空白或無效的票;
X 棄權票。
要注意的是,獲業主委任代表他出席會議和投票的代表須視為出席會議的該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