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團的會議而言,獲業主委任代表他出席會議和投票的代表,須視為出席會議的該業主。
此外,在根據條例第3、3A、4或40C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獲業主委任代表他出席會議和投票的代表,也須視為出席會議的該業主。
然而,獲業主委任的代表在法團會議上就擬議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決議投票, 不會被視作業主親自投票。根據條例附表6C第4段,通過擬議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決議必須滿足親自投票門檻,由業主人數的5%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親自出席會議投票。如業主是法人團體業主,可藉發出授權通知,授權1名自然人代表其出席法團會議及投票。該獲授權自然人即被視為出席該會議及在該會議上親自投票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