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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常見問題

通過擬議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決議必須滿足親自投票門檻, 由業主人數的5 % 或100 名業主( 以較少者為準) 親自出席會議投票。如有關決議以選票方式表決, 而業主已親自出席會議和填寫選票,即使業主交由第三者投入票箱, 亦會被視作業主已親自投票。為免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我們建議業主應親自將選票投入票箱。

不能。法人團體業主須藉授權通知,授權1名自然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投票,以視作法人團體業主親自投票。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方法:
( a ) 逐步淘汰
法團可逐一淘汰方案。在每輪投票之後,法團可淘
汰得票最少的方案, 然後進行下一輪投票, 直至其
中一個方案取得超過50%的票數。
( b ) 初步甄選
在首輪投票後, 法團可初步甄選兩個得票最多的方
案,進行第二輪投票。
( c ) 確認
進行第二輪投票,以確認(即採納或反對)在第一輪投
票中得票最多的方案。
法團可因應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方法。
案例: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suen Wan Garden vPrime. Light Limited [LDBM 83-85/2003 and CACV 1/2004]

在業主大會開始前,管委會須核實出席會議的業主(包括獲法人團體業主授權的獲授權自然人)和委任代表的身份, 以及他們所持有不可分割份數的數目,以確定出席人數達到會議的法定人數及有足夠法定人數對決議進行投票。如在有關會議上就擬議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決議進行投票,則同時須確定是否已達親自投票門檻(即業主人數的5%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並須在該會議的會議紀錄清楚紀錄親自投票的總票數及由代表投票的總票數。為方便統計親自投票的總票數及由代表投票的總票數,其中一個可行做法為管委會向親身出席會議的業主(包括獲授權自然人)和委任代表發出不同顏色的選票,並在選票上填上其持有不可分割份數的數目。